《上海市防汛条例》(2003年9月制定,2021年11月25日第四次修正)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要求: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以下简称地下公共工程)时,在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对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进行的科学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由国家和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区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涉及市管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征求相应的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部门意见。
市水务局应当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论证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开展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八条(专家咨询意见)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分工,对超深度(地下三层及以上)、超大型(地下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穿越河道的论证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
对跨行政区域的论证报告,由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咨询。
两千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少于地下三层的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咨询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